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7********2210,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1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石门县人民政府发布《石门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公告》,确定禁止捕捞水域为:渫水皂市水库大坝以下全河段、澧水新关镇樟木(界溪)渡口以下至与临澧青山交界处,禁止捕捞时间自2019年12日1日零时起。2020年4月,被告人吴某甲明知石门县渫水河**村**段水域为禁渔区且在禁渔期内的情况下,还两次采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河鱼。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采用禁止使用的渔网、采用拦河网捕捞的方式在**村**段水域捕捞河鱼约半斤。
2.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采用禁止使用的渔网、采用拦河网捕捞的方式在**村**段水域捕捞河鱼。当日5时许,吴某甲在收网时被石门县渔政管理人员现场查获,后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其捕捞的渔网3条、河鱼0.91公斤。
经常德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鉴定,吴某甲使用的一条中间网衣为4厘米的捕捞渔网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华
检察官助理:覃彬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80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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