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75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丙(已判决),于2018年10月20日10时多在吴川市**镇某某小学门口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地点的一辆广州本田电动摩托车盗走,后将该电动摩托车驾驶到吴川市**镇**村一在建的房屋旁边停放。被害人李某某报案后,长岐派出所民警根据被害人李某某提供被盗电动摩托车的定位系统找到该被盗车辆。后于2018年10月20日下午在吴川市**镇**村路边处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吴某丙抓获,吴某丙供述其伙同吴某甲盗窃上述电动车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告人吴某甲进行辨认。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讯问,被告人吴某甲对其伙同吴某丙于2018年10月20日在**镇某某小学门口处盗窃电动车一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李某某被盗的电动车进行价格认定,李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3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吴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9.个人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具有吸毒恶习,无合法稳定收入,且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甲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变现,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康宁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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