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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涉嫌盗窃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吴某甲,又名吴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乐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526199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乐安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石门县**镇被害人梅某某家中二楼玩手机。吴某甲趁梅某某等人到一楼吃泡面,将其放在二楼卧室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及其黑色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1200元盗走,后驾车逃离现场。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吴某甲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4500元。

案发后,吴某甲将所盗财物退还给被害人梅某某,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华

检察官助理:覃彬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64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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