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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20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9********,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11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瑞安市塘下镇一带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韦某某,以曝光裸照相威胁,多次向被害人韦某某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7200元,并胁迫被害人韦某某与其进行视频裸聊。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塘下镇SOS酒吧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丽香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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