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村**号。2020年7月1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9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同案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均已被判刑)等人驾驶一辆飞艇在饶平县所城镇龙湾海域拦截正在捕捞作业的被害人唐某1、唐某2等人的六艘机排船,并将六艘机排船扣留在英港内,后被害人唐某1、唐某2等人偷耙其放养在龙湾海域的蛤为由向被害人唐某1等人索要钱款。被害人唐某1、唐某2迫于无奈,向同案人吴某乙等人缴交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共计400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甲分得赃款400元。

事后,被告人吴某甲的亲属已退回涉案赃款400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吴某甲到饶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1、唐某2等人的陈述;4.同案人吴某乙、吴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结伙敲诈勒索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甲亲属事后已将赃款退还,酌情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洪桂生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