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涉黑涉恶办案组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7********,汉族,本科文化,湖南**咨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栋**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0月1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本院决定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金某某、张某甲、潘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原在张家界市、怀化市鹤城区经营车贷中介服务公司,后因供资方停止放款,2016年6月份,金某某、张某甲找到同在做车贷的周某某(已判刑),经商议后决定合并成立新公司。2016年7月,金某某、张某甲、潘某甲等人以其之前公司场地、业务团队入股共同占25%股份,周某某及原公司股东童某甲、童某乙、杨某甲、佘某某(均不起诉)分别占股17.5%、5%、17.5%、17.5%、17.5%,在常德市注册成立湖南**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借鉴其他车贷公司的运营模式和合同模板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又先后在怀化市鹤城区、张家界市、吉首市、常德市、郴州市等地开设分公司。为达到以“车贷”为名快速敛财的目的,周某某任公司法人,制定公司运营模式,负责全面管理公司事宜。张某甲任公司运营总监,负责公司业务管理、业务团队经理招聘、培训、决定控制被害人车辆等。潘某甲任怀化分公司经理,负责怀化分公司全面事宜。金某某先后任张家界分公司经理、郴州分公司经理,负责张家界、郴州分公司全面事宜。纠集被告人吴某甲任公司风控总监,负责公司下款的审核、掌握贷后逾期数据、传达拖车指令等。纠集曾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刑)先后担任怀化分公司客服、副经理,负责管理和培训客服、审核合同、风控管理、签订合同、以客户违约为名索要所谓的拖车费、违约金等。纠集杨某乙、孙某某(均已判刑)负责签订合同、催收、计算被害人违约后需一次性支付的费用等。纠集刘某某(已判刑)负责上门家访、办理车辆抵押、拖车。纠集潘某乙(已判刑)负责评估车辆、安装GPS、拖车等。招聘陈某甲、吴某乙、张某丙(均不起诉)等十余人为业务员而通过同行介绍、个人寻找等方式为公司寻找有贷款需求的客户(被害人),以此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吴某甲及周某某、张某甲、金某某、潘某甲为首要分子,以曾某甲、张某乙、刘某某、潘某乙、杨某乙、孙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6年7月以来,在被告人吴某甲及周某某、张某甲的安排、指挥下,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车贷之名,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心理,将被害人的车辆进行所谓的评估并安装GPS定位,扣留被害人车辆备用钥匙,通过欺骗、隐瞒合同内容、设置空白合同、催促签字等方式与被害人在短时间内迅速签订大量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书面合同蓄意制造还款陷阱,且以各种理由不给被害人合同,合同仅被告人自己一方持有。以GPS安装费、放款服务费、违章押金、外访费等各种名义当场扣除各类费用虚增债务。后又以GPS故障、被害人逾期支付本息为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将被害人的车辆私自扣押,并以出卖所扣押车辆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高额的拖车费、违约金、罚息等费用的手段,在怀化市鹤城区共同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21日,被害人张某丙到“**公司”怀化分公司咨询车辆抵押贷款业务,业务员陈某甲负责接待被害人张某丙并介绍贷款产品后其决定借款。由曾某甲、潘某甲审核其提交的资料及贷款资质通过后,上传到“**公司”风控部门被告人吴某甲审查通过。后经该怀化分公司工作人员评估其湘N1J5**吉普自由光汽车可贷款人民币150000元并在汽车上安装了GPS,由刘某某进行家访并办理抵押登记,由滕某某(另案处理)代表公司让被害人张某丙在包括空白车辆买卖合同等大量明显不利条款且未告知的合同上签字按指印,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约定每月20日还款,逾期达10日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在扣除各项费用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向其张某丙实际放款人民币142920元。随后,被害人张某丙按期归还九期还款共计人民币102181元。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潘某甲安排刘某某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偷偷开到事前租赁的车库藏匿后,经滕某某联系张某丙,称其逾期违约车已被公司拖走,要求到公司处理。曾某甲、潘某甲单方肆意认定张某丙已违约决定解除合同,要求其一次支付剩余本金、拖车费、人工费、违约金、罚息等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否则三日内将处理车辆。被害人张某丙迫于无奈,按“**公司”怀化分公司要求和经朋友介绍,将车以过桥抵押至其他公司借贷168800元,经协商还款给“**公司”95070元结清,其他公司扣除费用后,被害人张某丙仅得到现金2000元。被害人张某丙被敲诈勒索人民币54331元。
2、2016年12月21日,被害人姚某某到**公司怀化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由业务员邓某甲(另案处理)接待,推销公司贷款业务。由曾某甲审核其提交的资料及贷款资质,审核通过后,上传到“**公司”风控部门被告人吴某甲审查通过。怀化分公司工作人员评估姚某某湘U1YH**宝骏牌730汽车价值50000元,可贷款人民币40000元并在汽车上安装了GPS,经刘某某进行家访并办理抵押登记,由滕某某让姚某某在包括空白车辆买卖合同等大量明显不利条款且未告知的合同上签字按指印,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约定每月20日18时前还款,逾期达3日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周某某等人向被害人姚某某实际放款人民币28770元。随后,被害人姚某某按期归还四期还款共计人民币13654元。2017年6月2日,潘某甲安排刘某某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偷偷开到事前租赁的车库藏匿后,经滕某某联系姚某某,称其逾期违约车已被公司拖走,要求到公司处理,因违约需一次支付剩余本金、拖车费、人工费、违约金、罚息等共计17000余元,否则三日内将处理车辆。被害人姚某某因无力支付,未前往处理,后车辆被“**公司”私自变卖。被害人姚某某的车辆价值46300元,被害人姚某某被敲诈勒索人民币31184元。
3、2017年1月16日,被害人张某丁经朋友介绍到**公司怀化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业务员贺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接待并向其介绍公司贷款业务。被害人张某丁同意后,由曾某甲、潘某甲审核其提交的资料及贷款资质通过后,上传到“**公司”风控部门被告人吴某甲审查通过。由怀化分司工作人员评估张某丁湘N5G6**别克牌小汽车可贷款人民币40000元并在汽车上安装了GPS,由刘某某进行家访并办理抵押登记,由滕某某让其在包括空白车辆买卖合同等大量明显不利条款且未告知的合同上签字按指印,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约定每月15日18时前还款,逾期达1日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周义等人向被害人张某丁实际放款人民币37020元。随后,被害人张某丁按期归还十三期还款共计人民币41300元。2018年3月19日,潘某甲安排他人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偷偷开到事前租赁的车库藏匿,经滕某某联系张某丁,称其严重违约车已被公司拖走,要求到公司处理。曾某甲、潘某甲以被害人张某丁逾期违约为由,要求其一次支付剩余本金、利息、拖车费、人工费、违约金、罚息等共计24589元,否则三日内将处理车辆。被害人张某丁与对方协商未果,后案发,被害人张某丁被敲诈勒索人民币28869元属未遂,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
4、2017年2月21日,被害人杨某丙经朋友介绍到**公司怀化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业务员贺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接待并向其介绍公司贷款业务。被害人杨某丙同意后,曾某甲、潘某甲审核其提交的资料及贷款资质通过后,上传到“**公司”风控部门被告人吴某甲审查通过。怀化分公司工作人员评估其湘N1T1**宝马320汽车可贷款人民币48000元并在汽车上安装了GPS。由刘某某进行家访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张某乙让其在包括空白车辆买卖合同等大量明显不利条款且未告知的合同上签字按指印,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8000元。约定每月20日18时前还款,遇节假日周末则提前到工作日,一旦逾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周某某等人向被害人杨某丙实际放款人民币44880元。随后,被害人杨某丙按期归还一期还款共计人民币3103元。2017年4月11日,潘某甲安排刘某某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偷偷开到事前租赁的车库藏匿,经张某乙联系杨某丙,称其严重违约车已被公司拖走,要求到公司处理。曾某甲、潘某甲以被害人杨某丙GPS故障属违约为由,要求其一次支付剩余本金、利息、拖车费、人工费、违约金、罚息等共计58615元,否则三日内将处理车辆。被害人杨某丙与对方协商未果,迫于无奈向“**公司”支付58615元,方才取回车辆。被害人杨某丙被敲诈勒索人民币16838元。
5、2017年5月19日,被害人何某某经朋友介绍到**公司怀化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由业务员黄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接待并介绍业务。曾某甲、潘某甲审核其提交的资料及贷款资质通过后,上传到“**公司”风控部门被告人吴某甲审查通过。潘某乙评估其湘U1HH**吉普大切诺基汽车可贷款人民币230000元并在汽车上安装了GPS。经刘某某进行家访并办理抵押登记,杨某丁让何某某在包括空白车辆买卖合同等大量明显不利条款且未告知的合同上签字按指印,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30000元。约定每月18日18时前还款,遇节假日周末则提前到工作日,一旦逾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周某某等人向被害人何某某实际放款人民币212470元。随后,被害人何某某按期归还五期还款共计人民币71737元。2017年11月24日,潘某甲安排刘某某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偷偷开到事前租赁的车库藏匿,由杨某联系何某某,称其严重违约车已被公司拖走,要求何到公司处理。潘某甲、曾某甲以被害人何某某逾期违约为由,要求其一次支付剩余本金、利息、拖车费、人工费、违约金、罚息等共计255174元,否则三日内将处理车辆。后经协商,被害人何某某无奈将车低价卖掉后向被告人潘亚波等支付人民币230000元结清。被害人何某某被敲诈勒索人民币89267元。
6、2017年7月10日,被害人宋某某接到**公司怀化分公司业务员潘某丙(另案处理)电话,介绍该公司车辆抵押贷款业务,正好因资金周转需要,于是找到该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由潘某丙负责接待。曾某甲、潘某甲审核其提交的资料及贷款资质通过后,上传到“**公司”风控部门被告人吴某甲审查通过。潘某乙评估其湘NOF4**中华牌汽车可贷款人民币24000元并在汽车上安装了GPS。由刘某某进行家访并办理抵押登记。由张某乙让其在包括空白车辆买卖合同等大量明显不利条款且未告知的合同上签字按指印,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4000元。约定每月9日18时前还款,遇节假日周末则提前到工作日,一旦逾期或失联,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在扣除各项费用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向被害人宋某某实际放款人民币11920元。随后,被害人宋某某按期归还一期还款共计人民币2552元。2017年9月15日,潘某甲安排刘某某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偷偷开到事前租赁的仓库藏匿,由张某乙联系宋某某,称其严重违约车已被公司拖走,要求到公司处理。曾某甲、潘某甲以被害人宋某某逾期违约为由,要求宋一次支付剩余本金、利息、拖车费、人工费、违约金、罚息等共计30000余元,否则三日内将处理车辆。被害人宋某某感觉被骗,未付款。后因“**公司”发现被害人宋某某的车辆因司法冻结无法过户,潘某甲主动找到被害人宋某某再次协商,双方达成以24000元结清。后被害人分两次通过微信向潘某甲转款共计24000元后,方才取回车辆。被害人宋某某被敲诈勒索人民币13972元。
7、2017年9月18日,被害人陈某乙经朋友介绍到**公司怀化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业务员潘某丙负责并向其介绍公司贷款业务。被害人陈某乙同意后,由张某乙、潘某甲审核其提交的资料及贷款资质通过后,上传到“**公司”风控部门被告人吴某甲审查通过。潘某乙评估其湘NA16C**路虎揽胜极光越野汽车可贷款人民币180000元并在汽车上安装了GPS,刘某某进行家访并办理抵押登记。经杨某乙让陈某乙在包括空白车辆买卖合同等大量明显不利条款且未告知的合同上签字按指印,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80000元,约定每月17日18时前还款。合同签订后,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周某某等人向被害人陈某乙实际放款人民币168120元。随后,被害人陈某乙按期归还四期还款共计人民币33056元。2018年2月22日,潘某甲安排刘某某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偷偷开到事前租赁的车库藏匿后,由杨某乙联系陈某乙,称其违约车已被公司拖走,要求到公司处理。潘某甲、张某乙以被害人陈某乙逾期违约为由,要求其一次支付剩余本金、利息、拖车费、人工费、违约金、罚息等共计241358元,否则三日内将处理车辆。被害人陈某乙与对方协商未果报警,因案发,被害人陈某乙被敲诈勒索人民币106294元属未遂,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
8、2017年10月18日,被害人邓某乙到**公司怀化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由业务员曾某乙(另案处理)负责接待并介绍业务。张某乙、潘某甲审核其提交的资料及贷款资质通过后,上传到“**公司”风控部门被告人吴某甲审查通过。潘某乙评估其湘NDX3**本田牌雅阁汽车可贷款人民币66000元并在汽车上安装了GPS。由经刘某某进行家访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孙某某让邓某乙在包括空白车辆买卖合同等大量明显不利条款且未告知的合同上签字按指印,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6000元。约定每月18日18时前还款,遇节假日周末则提前到工作日,一旦逾期或失联,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周某某等人向被害人邓某乙实际放款人民币61680元。随后,被害人邓某乙按期归还三期还款共计人民币11781元。2018年2月23日,潘某甲安排刘某某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偷偷开到事前租赁的车库藏匿,由孙某某联系邓某乙,称其严重违约车已被公司拖走,要求到公司处理。潘某甲、张某乙以被害人邓某乙逾期违约为由,要求其一次支付剩余本金、利息、拖车费、人工费、违约金、罚息等共计81000元,否则三日内将处理车辆。后经协商,被害人邓某乙无奈向被告人潘某甲等支付67000元后,方才取回车辆。被害人邓某乙被敲诈勒索人民币17101元。
9、2017年12月13日,被害人黄某某经朋友介绍到**公司怀化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由业务员张某丁(另案处理)负责接待并介绍业务。张某乙、潘某甲审核其提交的资料及贷款资质通过后,上传到“**公司”风控部门被告人吴某甲审查通过。潘某乙评估其湘N6HY**雪佛兰牌汽车价值72000元,可贷款人民币56000元并在汽车上安装了GPS。经刘某某进行家访并办理抵押登记后,杨某乙让黄某某在包括空白车辆买卖合同等大量明显不利条款且未告知的合同上签字按指印,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6000元。约定每月12日18时前还款,遇节假日周末则提前到工作日,一旦逾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周某某等人向被害人黄某某实际放款人民币50120元。随后,被害人黄某某按期归还一期还款共计人民币3174元。2018年2月15日,潘某甲安排刘某某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偷偷开到事前租赁的车库藏匿,经杨某乙联系黄某某,称其严重违约车已被公司拖走,要求到公司处理。被告人潘某甲、张某乙以被害人黄某某逾期属违约为由,要求其一次支付剩余本金、利息、拖车费、人工费、违约金、罚息等共计75000元,否则三日内将处理车辆,被害人黄某某无力支付,协商无果。后车被“**公司”私自变卖。被害人黄某某车辆价值61900,被害人黄某某被敲诈勒索人民币14954元。
10、2018年1月16日,被害人舒某某到**公司怀化分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由业务员张某丁负责接待并介绍业务。张某乙、潘某甲审核其提交的资料及贷款资质通过后,上传到“**公司”风控部门被告人吴某甲审查通过。潘某乙评估其湘N5A2**北京现代牌汽车价值69000元,可贷款人民币41000元并在汽车上安装了GPS。经刘某某进行家访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孙某某让其在包括空白车辆买卖合同等大量明显不利条款且未告知的合同上签字按指印,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1000元。约定每月15日18时前还款,遇节假日周末则提前到工作日,一旦逾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周某某等人向被害人舒某某实际放款人民币38090元。随后,被害人舒某某按期归还一期还款共计人民币2242元。2018年3月19日,潘某甲安排刘某某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偷偷开到事前租赁的车库藏匿,经孙某某联系舒某某,称其严重违约车已被公司拖走,要求到公司处理。潘某甲、张某乙以被害人舒某某逾期违约为由,要求其一次支付剩余本金、利息、拖车费、人工费、违约金、罚息等费用,否则三日内将处理车辆。被害人舒某某表示无力支付,未前往协商。后车被好邦公司私自变卖。被害人舒某某的车辆价值55700元,被害人舒某某被敲诈勒索人民币19825元。
以上,被告人吴某甲共参与作案10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392662元(其中未遂2起,共计人民币135163元).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乙对“**公司”、怀化分公司相关涉案人员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司”车辆抵押贷款资料、银行交易记录、“**公司”怀化分公司逾期拖车客户还款统计表、营业执照、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陈某丙、刘某甲、龙某某19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姚某某、张某丁、杨某丙、何某某、宋某某、陈某乙、邹某某、邓某乙、黄某某、舒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及现案人周某某、张某甲、潘某甲、金某某、曾某甲、张某乙、刘某某、潘某乙、杨某乙、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车贷之名,肆意认定违约,采用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被告人吴某甲在第3、7起犯罪事实中,已着手实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某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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