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27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租住陈某甲位于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区**巷**号**房(租期至2020年5月13日)。因被告人吴某甲时常酗酒,陈某甲多次要求被告人吴某甲搬走,但被告人吴某甲一直拖着不肯搬走。2020年5月27日,陈某甲再次要求被告人吴某甲搬走,但被告人吴某甲提出宽限其三天时间找房子,陈某甲答应其要求。至同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仍没有搬走,陈某甲要求被告人吴某甲马上搬走,双方发生了争吵,陈某甲的儿子即被害人黄某甲闻讯来到现场,推了被告人吴某甲一下,致被告人吴某甲倒地,被告人吴某甲因此怀恨在心。随即前往附近一杂货店购买了割纸刀、小铁锤、小锣丝刀各一把,后返回租住处寻找被害人黄某甲。当发现被害人黄某甲正在该处楼下接听电话时,被告人吴某甲右手持割纸刀、左手持小铁锤从被害人黄某甲右肩背处伸到其颈部前,用割纸刀割向被害人黄某甲的颈部,被害人黄某甲发现后即用手阻挡,但仍被被告人吴某甲割伤颈部和右胸部。被告人吴某甲携带上述凶器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黄某甲的妻子听到被害人黄某甲呼喊后马上到场并报警,随后与正在附近的黄某乙将被害人黄某甲送往医院救治。
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同年8月18日,被告人吴某甲在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安和街合信公寓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
2.证人陈某甲、黄某乙、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和辨认;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6.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的辨认;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甲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丹霞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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