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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53********,汉族,中专文化,退休人员,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3日交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回到家中,见被害人李某某(系被告人吴某甲岳母)在看电视,声音很大,吴某甲让其音量开小点或把卧室房门关上,李某某拒绝,二人遂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吴某甲洗漱完毕服用安眠药回到自已的卧室休息。0时30分许,吴某甲醒来,回想岳母多年来与自已发生的矛盾,积怨爆发,凌晨4点多,便决定将李某某杀害。吴某甲先到李某某卧室进行观察,发现李某某正在熟睡,便到储物间拿了一个擀面杖,对熟睡中的李某某的头部进行击打,后担心李某某没有死亡,又用插板电线绕其颈部勒拽,发现李某某无知觉后,吴某甲将插板电线藏到书房床下,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吴某甲儿子吴某乙到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工作人员到场宣布被害人李某某已死亡。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李某某系机械性窒息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甲患“反复发作抑郁症”,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6月9日,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对吴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蚌埠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蚌埠市紧急救援中心院前急救病历、刑事谅解书、归案说明、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入所健康体检表、吴某甲病历;

2.证人钱某甲、钱某乙、吴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蚌)公(司)鉴(尸检)字[2019]157号、《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荣军司鉴[2019]精鉴字第81号、《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蚌)公(司)鉴(DNA)字[2019]702号;

5.勘验、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患“反复发作抑郁症”,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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