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18点左右,因吴某乙与吴某丙因土地种菜发生纠纷,被告人吴某甲与其父亲吴某乙打电话给派出所并与民警来到吴某丙家找吴某丙理论,吴某丙儿子吴某丁看到警车停在自己家门口后,吴某丁就对吴某乙说:“你还敢带派出所的人来我家”,说完随即朝着吴某乙胸口打一拳,并把手中烟头弹到吴某乙胸口,被告人吴某甲见状用拳头朝着吴某丁脸上打了一拳,将吴某丁打伤。经鉴定,吴某丁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让协议、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吴某戊、吴某乙、吴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丁的陈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害人吴某丁存在过错,且被告人吴某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五个月至六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祝君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证据材料玖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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