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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5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2010年4月因开设赌场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张某某喝醉酒后到刘某乙(已判决)家纠缠刘某乙叫其外出玩。双方后发生争吵,刘某乙当场打电话宋某某叫其来到家中,并指使宋某某将张某某头部打伤,张某某也用匕首将宋某某的手臂刺伤。该事发生后,双方均未报案。2013年4月30日,刘某乙为了报复张某某,打电话徒弟秦某某(已判决),叫秦某某在温州叫几个朋友回来殴打张某某。2013年5月1日,秦某某将在温州的吴某甲、刘某甲(已判决)、吴某乙(已判决)约回梅川镇。2013年5月1日16时许,刘某乙在其家中对秦某某、吴某甲、刘某甲、吴某乙就如何报复张某某进行分工。后秦某某开车将“吴某甲、刘某甲、吴某乙带至梅川镇老电影院楼下。秦某某将张某某从楼下骗到楼下,后吴某甲、刘某甲、吴某乙手持钢管朝张某某全身各部位殴打。秦某某也用拳头朝张某某身上击打,打完后,秦某某等四人见张某某的头部大量流血就迅速逃离现场。张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发后,刘某乙、秦某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调查,刘某乙付给三人好处费500元.并将吴某甲、刘某甲、吴某乙送到大金镇车站坐车前往温州市。

被告人吴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人刘某乙、秦某某、刘某甲、吴某乙等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受邀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吟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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