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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人****村委会****号,住户籍地。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 2019年11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万宁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后于2019年11月18日转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1时许,被害人吴某甲伙同“阿某甲”“阿某乙”、“阿某丙”、“阿某丁”等人在万宁市万城镇建设南路“黄山猪脚饭”处吃宵夜时,看见被害人杜某某等人驾驶一辆轿车经过,和吴某甲同桌喝酒的人员指着杜某某驾驶的车辆喊打,吴某甲便伙同其他人员分别驾驶摩托车追赶,追赶至万城镇红专西路64号万宁市保健站路段时,吴某甲等人持刀将杜某某驾驶的车辆跟拦下并持刀对车辆进行打砸。打砸期间致车辆挡风玻璃破碎,被害人杜某某的手指被砍伤。

经鉴定,被打砸的轿车毁损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168元。被害人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 鉴定意见: 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书;

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4. 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杜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在道路上拦截他人后,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毁及轻微伤一人,经价格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616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伊凡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万宁市戒毒所;

2.本案卷宗材料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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