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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与同伙吴某乙、张某甲、吴某丙、林华金、张某乙、张某丙、张贵勇、钟某某、林某某(九人已判刑)等人在平南县城区兴平路“阳光KTV”喝酒玩乐。期间,吴家保与被害人张某戊发生矛盾。次日凌晨1时许,吴家保指令被告人吴某甲等人教训张某戊,后吴某甲一伙人在“阳光KTV”门口对张某戊实施围殴。在围殴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甲等人用脚踢打张某戊。最后,张某戊被追打至兴平路“丰和广告策划部”门前街道,被吴某甲的同伙用利器刺中左胸部导致失血休克死亡。

2019年12月3日,吴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病历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张某甲、吴某丙、张某乙、张某丙、钟某某、张某己、张某庚等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鉴定书;5.现场勘验、指认和辨认等笔录和照片;6.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全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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