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1月2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方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因得知妻子刘某某与其邻居吴某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心怀怨恨。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家中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并对其进行殴打,后欲持刀到吴某乙家中捅刺吴某乙及家人,被刘某某阻拦,在阻拦过程中,吴某甲持刀将刘某某腹部捅伤。被告人吴某甲随即将刘某某送至医院救治。经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吴某甲得知他人报警后在医院等候,萧县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1月27日将其抓获,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丙、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有持械情节,可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侠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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