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乙在**镇**组村道上,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乙相互怀疑被举报其双方兄弟盖新房之事,而发生口角且互殴。经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河
检察员:王强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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