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外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4********,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巷**横**号。2018年4月1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7日、2018年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于2018年11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吴某甲在潮州市湘桥区厦二村南厦园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吴某甲先动手推被害人郭某某,后双方互相推搡的过程中致被害人郭某某倒地受伤。
经法医鉴定,郭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吴某甲伤情未达轻微伤。
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垂滋
2018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共五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