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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113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卷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居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黎某某曾通过被告人吴某甲做担保,向李某某借款。2018年2月4日12时许,黎某某和其妻子吴某乙到海南省儋州市**镇**街路口李某某家准备还钱时,吴某甲和黎某某因还款事宜发生争执,随后双方互相推扯,吴某甲左手握拳朝黎某某脸上打去,打了两拳在黎某某左眼眼角部位,致使黎某某左眼受伤。2018年11月15日,经儋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1月9日10时20分许,儋州市公安局白马井派出所民警在儋州市**镇**宾馆对面居民巷子里将吴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核查情况说明、借款协议、情况说明、住院病历;

2证人吴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用拳头殴打他人眼睛,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吴某甲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及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潮龙

检察官助理:王水龙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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