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98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委会**村**队,捕前住三亚市**家园**期**房;因赌博于2016年7月2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吴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18分许,在三亚市天涯区椰风巷41号处,被告人吴某甲因为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争执,双方被劝离后,吴某甲又持一把刀将被害人陈某甲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6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到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河西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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