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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8〕8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监视居住,经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9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于同年11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日9时,被害人吴某乙一方对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某某居委某某路附近的老厝进行改建,将挖出的废土堆放在与被告人吴某甲一方有争议的厝地上。随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到场阻止,与被害人吴某乙、吴某己、吴某庚、吴某辛产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双方推搡、冲突的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吴某乙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吴某甲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吴某乙前胸、后背等部位,被害人吴某乙用拳头还击,后被他人劝开。被害人吴某乙在冲突发生后瘫倒在地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吴某乙尸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吴某乙的死因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肌梗死基础上,外来因素刺激(情绪激动)致心脏功能急性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材料、说明材料、户籍材料等;

2.证人吴某丙、吴某丁、吴某壬、吴某戊、吴某丁、吴某癸、吴某辛、吴某庚、吴某己、吴某壹、吴某贰、吴某叁、郑某某、吴某肆、吴某伍、吴某陆、吴某柒、吴某捌、吴某玖的证言和辨认;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4.鉴定意见: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

6.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伟锋

                             20181218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3卷;

3. 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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