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郯城县**镇**村吴某乙家门口附近,因琐事纠纷,与吴某乙、孙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吴某甲用石头将孙某某脚部砸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吴某乙、吴某丙证言;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被告人吴某甲供述与辩解;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苗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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