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5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中午14时许,李某甲在其宅基地里准备搭建一个帆布棚为其父亲办理后事,雷州市**镇****村的群众就过来李某甲搭建棚子的地方要求李某甲拆掉其棚子。后李某甲打电话叫被害人李某乙过来**村向群众说明情况。李某乙来到后,对群众说先让李某甲做完后事再说,但****村的群众不听劝阻,动手打李某乙。李某乙见状后就准备离开现场。李某乙回家后就拿了一把用红色内裤包着的拖拉机把手,到了村里的神庙附近时,被告人吴某甲等人以李某乙有枪支为由,要求李某乙交出枪支,李某乙见状就拿出红色内裤包着的拖拉机把手拿住给****村的群众看,随后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就持木棒殴打李某乙。李某乙的伤情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病历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丙、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解;5.鉴定意见:粤雷公(司)鉴(活)字【2018】09035号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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