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吴某乙因醉酒后踢打被告人吴某甲及其弟家铁门一事,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甲持一根木棍殴打被害人吴某乙,致被害人吴某乙外伤致右手食指近指节粉碎性骨折,外伤致体表挫伤面积累计为329cm2,体表创痕长度为4.5cm,外伤致体表擦伤面积累计为8cm2。经鲤城公安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财物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6.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俊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起诉书副本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