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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9时许,平邑县**镇**村吴某甲等人与吴某丙及吴某丙之母张某某因琐事产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吴某甲将吴某丙、张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吴某丙右侧第4、5肋骨骨折、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张某某左侧第3-6肋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吴某丙、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卷宗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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