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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与妻子黄某某、儿子吴某丙在吴川市**街道**村**塑料金属购销站向梁某某收购黑胶。后与前来收购的苏某某、潘某某夫妇因收购黑胶发生争吵。期间,吴某丙与苏某某先发生了言语冲突,后黄某某与潘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吴某甲见吴某丙被苏某某呵斥后与苏某某发生肢体冲突。

经鉴定: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苏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730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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