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2060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6********,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大专文化,家住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与冉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为阻止被害人丁某某再找冉某某麻烦,遂在义乌市**街道**城区**单元**楼**室冉某某住处楼下,与被害人丁某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期间,被告人吴某甲用手臂撞击被害人丁某某的下巴将其撞倒,致被害人丁某某头部着地并受伤。经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被害人丁某某外伤致颅内血肿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病例资料、报警记录单、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冉建立、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芬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