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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以1200元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赃物一辆二轮电动车(车架号******),于同日18时许以1600元价格卖给吴某丙的朋友李某某,从中赚取400元差价,吴某甲得300元,吴某丙得100元介绍费。2020年4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以1200元价格从陈某甲、陈某乙处购买赃物一辆二轮电动车(车架号:******),于同日16时以1600元价格卖给吴某丙,吴某丙扣除100元介绍费,吴某甲获利300元。2020年4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以1200元价格从陈某甲、陈某乙处购买赃物一辆二轮电动车(灰色台铃,编号******)放在家中,被吴川市公安局**边防派出所当场查获。上述赃车已追缴发还给失主。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上述三辆电动车的价格共值人民币65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吴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陈某丙、段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陈某乙、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7.鉴定意见;8.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9.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多次收购盗窃所得的赃车并转卖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赃车得以追缴归还给失主,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陈紫茵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卷,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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