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6********,侗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潘某某等人在黎平县口江乡朝坪村对门寨的后山坡一密林处进行赌博,吴某甲输钱给潘某某。2020年4月26日下午,潘某某、石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龙某某等人在黎平县口江乡朝坪村垃圾池旁一空地上进行赌博,在潘某某当庄家时,赌场上有人质疑潘某某赌博作弊,引起矛盾,潘某某所持赌资被现场的赌徒哄抢完。吴某甲听说潘某某在赌博时作弊的消息后,邀约哥哥吴某乙等人到达赌场,殴打潘某某,强行要求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9900元给吴某甲。案发后,吴某甲已将人民币19900元上交给黎平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骰子一对、遥控器等;2.书证:诉讼程序性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敬东
检察官助理 刘艳萍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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