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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强奸案)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以网名“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加为好友,并自称“吴某乙”。在聊天中被害人道出自己租住的地址。2018年2月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来到被害人租住的霞山区**村**号**房,二人聊了一会后,被告人吴某甲强吻被害人,当即遭到反抗。被告人吴某甲又强行脱下被害人的裤子用阴茎插入被害人的阴道,也遭到反抗。随后被告人吴某甲又从衣服里拿出避孕套带在阴茎上插进被害人的阴道,事后把避孕套丢在地上,后穿好衣服离开了该房。随后被害人报案。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将被告人吴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安全套一个、安全套包装袋一个;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粤湛公(司)鉴(DNA)字[2020]****号鉴定书;

6.辨认笔录、确认照片等相关辨认材料;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8.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普

检察官助理:何思俭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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