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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计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5月份,刘某某和吴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涟源市**镇**村**组的家中以“开闭十”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2017年5月下旬,被告人吴某甲从刘某某和吴某乙处接手该赌场,继续组织人员在**村吴某甲家中、盘古山树林里等地以“开闭十”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员约二三十人,输赢达两三万元左右,吴某甲按赢家赢面3%抽水渔利,该赌场断断续续开至2017年8月26日.其间,吴某甲共开设赌场约17场次,非法抽水渔利约17000元。

2020年1月3日,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东莞东站派出所民警在东莞市长安镇东黎街涌头幼儿园附近将被告人吴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吴某乙、 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平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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