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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3159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姜某某、吴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街道**社区**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辩护律师:吴伟,浙江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律师:金思佳,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陈某甲、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默往等软件以发展合伙人的形式在网上招揽赌客,组织多人在“六六互娱”APP软件上以牛牛、三公等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收取返水获利。经查证,被告人吴某甲、陈某甲累计接受曹某甲、刘某乙、曹某乙、葛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申某某等人投注金额共计203万余元。被告人吴某甲共获利3万余元。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抓获归案。

被告人吴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支付宝、微信、默往账号信息、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上下分记录情况表、扣押清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身份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及同案人员陈某甲、罗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结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琳娅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涉案款物移送情况:手机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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