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71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年初,周某甲伙同他人在上海市长兴岛一处废弃场地开设“六名”赌场,以“热线”形式进行赌博,其中有赌博人员在临海市通过该赌场的“热线”微信群参与赌博,该赌场开设至少十七天,抽头获利人民币五十万余元。被告人吴某甲明知周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仍将其位于上海市长兴岛的一处废弃场地租借给周某甲,并赚取租金,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千元左右。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赌场账单、微信截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 证人周某乙、章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 被告人吴某甲及同案人员周某甲、泮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吴某乙、李某乙、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供他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谢茜茜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500017****。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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