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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润,从2019年年11月份起开始在徐某某**街道**路中国移动**通讯营业点设置私彩投注点接受赌民现场投注私彩七星彩、排列五等彩种,接受完赌民的投注后再利用电脑计算机开启赌博网站上传数据给赌博网站的后台。经搜查核实,其利用3个账号接受投注销售排列五私彩、七星彩私彩,累计投注金额达52620.9元,中奖金额56137元,获利5257.48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部手机、一台电脑主机、一部电脑显示屏、一部票据打印机、一张私彩票;2.书证: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等;3. 证人证言:吴某乙、邓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利用其上线给的互联网上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登录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累计投注金额达52620.9元,中奖金额56137元,获利5257.488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吴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路***号,联系电话136*******/153********,保证人吴某丙电话135*******

2.侦查卷2册134页,检察卷1册23页。

3.涉案物品一部手机、一台电脑主机、一部电脑显示屏、一部票据打印机、一张私彩票(均由侦查机关保管)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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