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91********,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住广西隆安县**镇**村**屯**号,2019年4月26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上旬,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为牟取暴利,在隆安县那桐镇下邓村中邓屯开设赌场,招揽赌徒赌博从中抽取“水钱”。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吴某甲负责在赌博过程中抽水,以及赌场散场时从“抽水”获利中,抽出一部分作为散场费分发给来参赌的赌徒等工作。
2017年3月13日17时30分,隆安县公安局对该赌博窝点现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涉嫌参赌人员余某某、邓某某、韦某某等23人,现场收缴赌资8万多元,缴获赌桌、赌具一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圆桌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
3.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成安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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