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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吴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街道**路**号。2020年7月22日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7月22日被查获,被告人吴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青田县**街道**路“**零食店”楼上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赌博,被告人吴某甲从中抽头获利。经查,参与赌博的人员达20人以上。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吴某甲接到民警电话后到江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侦查报告、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电子缴款凭证、警情详单、线索移送函、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林某甲、徐某甲、张某甲、曹某某、麻某某、叶某甲、王某某、陈某甲、徐某乙、陈某乙、项某某、郭某某、YE **、夏某某、叶某乙、张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马某某、陈某戊、张某丙、陈某己、XU **、周某某、徐某丙、林某乙、王某某、徐某丁、郭某某、林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证、行政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证据保全清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笔录、附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提供场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傅佳佳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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