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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为城,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赌博网站股东的犯罪事实:

2016年11月,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架设千岛湖游戏平台,由林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技术支持、架设服务器,由刘某某担任平台的银商总代理,负责平台与银商之间的赌资结算,并招募被告人吴某甲以及汪某某、韩某某、陶某某、王某某、夏某甲、李某某、夏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股东银商,由银商与玩家赌客之间进行赌资结算。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千岛湖赌博网站发展下线银商290多个,注册赌博账号15万多个,获利资金达人民币800余万元。被告人吴某甲以及其他股东银商多次参与分红,其中吴某甲个人获利人民币8万余某某。

银商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某甲身为千岛湖赌博网站的股东,同时经营有“陶氏网络”、“佳佳网络”等银商号,为赌客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获利人民币8万余某某。

2019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到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证据、关于“千岛湖平台”非法获利情况说明、涉案银商号交易情况、关于服务器司法鉴定的相关说明、关于和天下千岛湖赌博方式的说明、情况说明、自首情节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一张;

3.证人王某某、徐某某、林某某、刘某某、曾某某、吴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建立赌博网站,参与利润分成,并充当银商为赌客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婧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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