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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镇**路**号**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9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吴某乙(已起诉)在晋江市**镇**小区**号楼**号楼**号楼楼下公共区域,以扑克牌赌“32支”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并雇佣被告人吴某甲在赌场内帮忙、望风,雇佣王某甲、陈某某(均已起诉)负责望风。期间,该赌场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

2020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路**号**花园**幢**单元**室抓获被告人吴某甲。

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新报

检察官助理  温佳芸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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