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番薯”),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丰某某**镇**村**村**。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底,被告人吴某甲从其上线罗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时时彩网络赌博的代理账号后,分发出会员账号给陈某甲、吴某乙、陈某乙等五人进行投注,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进行赌资结算,至2019年12月,涉案赌资达8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海满
检察官助理:胡静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丰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