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底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刘某甲、林某甲夫妻二人、陈某甲、陈某乙(四人均已起诉)共同出资58.5万元创建**赌博群,其中吴某甲占股15%(2018年10月1日之前以技术入股占股10%,10月1日之后从陈某乙处受让5%股份)、刘某甲与林某甲夫妻二人占股40%、陈某甲占股25%、陈某乙占股20%(2018年10月1日之前占股25%),以刘某甲名义(后更名为陈某丙)在菲律宾**娱乐场赌场及其网站开设代理账户,指使翁某某、刘某乙负责财务工作,指使曹某某、叶某某以及股东被告人吴某甲负责群内主持工作,召集金某某、徐某甲在兰溪市区的刘某丙等参赌人员进入**赌博群参与赌博,利用互联网链接菲律宾**娱乐场赌场网站了解实时赌局情况,通过洗码、扣留赌客部分赌资“吃成”的方式获利,共计非法获利334万余某某(其中按所占股份比例共计分红300万元:被告人吴某甲分红获利42.5万元、刘某甲与林某甲夫妻二人分红获利120万元、陈某甲分红获利75万元、陈某乙分红获利62.5万元),涉案赌资累计达4044余万元。
2018年7月底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赌博群内的5个多月期间负责群内押注统计、联系菲律宾**娱乐场赌场押注等主持工作,每月收取好处费人民币1.2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记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徐某甲、盛某某、金某某、徐某乙、林某乙、郑某某、朱某某、陈某丙、刘某甲、林某甲、陈某乙、陈某甲、翁某某、刘某乙、曹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委托书及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小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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