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2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吴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6日退回连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连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9月8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协助同案人程某某(另案处理)收取“六合彩”投注,其通过微信共收取参赌人员吴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俞某某、郑某某等6人的“六合彩”赌资共计人民币313000余元。
2019年9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闽AG****小轿车停靠在下宫乡下宫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从其手机微信上发现收取“六合彩”投注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截图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俞某某、郑某某等证言;
3.同案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吴某甲供述和辩解;
5.福云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协助他人非法接受“六合彩”投注赌资达3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东斌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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