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路**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6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28日晚21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纠集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等人去推倒**村石碑,吴某丁从上村公庙大厅里拿了一把铁锤,之后吴某甲等人开摩托去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委会旁**路口,吴某丁用铁锤砸坏**村石碑,用手掰断一块**镇**村路牌丢进路边水渠后逃离现场。2019年4月7日18时40分许,吴某甲在**镇**村**堂再次召集吴某己、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庚去推倒**村石碑,由吴某己去到附近的吴某乙沙场偷开铲车,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庚、吴某甲五人戴口罩步行跟随,吴某甲等人去到**镇**村委会旁**路口后,吴某丙和吴某甲在附近看水,吴某丁、吴某庚、吴某戊指挥过往车辆通行,吴某己操作铲车推倒**村石碑,之中众人原路折返逃离现场,吴某丙、吴某丁等人在原路折返途中将沿路的两块**镇**村委会严禁倒垃圾指示牌损毁。经茂南区物价局鉴定,被损毁的石碑、两块指示牌、一块路牌一共价值人民币1818元。
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张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4月份在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委会**村村边山岭上开设赌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林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多次在该赌场做庄,利用纽扣作赌具以赌翻摊的形式设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抽头渔利一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法,纠集3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又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丽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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