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文昌市**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海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娇萍,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时许,在文昌市**镇**大道**烧烤店,被害人吴某甲、韩某某与三名朋友喝酒时,被告人吴某甲及其同伙“阿某甲”、“阿某乙”等男子驾车来到该店门前,该伙男子下车后走向被害人韩某某、吴某甲,未说缘由便在**烧烤店门前分别使用拳头、刀、斧等对韩某某、吴某甲实施殴打,结果造成吴某甲右腹部受伤、韩某某左前臂受伤。在被殴打过程中,被害人吴某甲、韩某某逃离现场,躲进文昌市**镇**大道**蔬菜摊位下,被告人吴某甲及其同伙“阿某甲”、“阿某乙”持械对被害人吴某甲、韩某某进行追逐,该三人在文昌市一大道便民疏导点内未寻找到被害人吴某甲、韩某某后驾车驶离文昌市一镇烧烤一条街。经法医鉴定,吴某甲右腹部受伤,伤痕长8.5cm,伤势未达轻微伤;韩某某左上臂受伤,伤痕长5cm,左前臂受伤,伤痕长8.2cm,伤势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接受证据清单、监控截图、情况说明、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罗某某、丁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韩某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吴某甲);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内有视听资料三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荣干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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