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58********,汉族,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先后向张某某、夏某甲、薛某某等五人强行索要财物,共作案6起,共计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8、9月份,吴某甲以张某某挖机将**镇**村公路损坏为由,强行向张某某索要现金400元;
2、2018年8月1日,吴某甲以夏某甲拉鸡苗车辆将其叔父吴某乙居住的村集体房屋损坏为由,强行向夏某甲索要现金700元;
3、2018年,吴某甲以薛某某负责的**镇**村安置房建设不符合要求为由阻碍施工,先后两次强行向薛某某索要现金共计900元;
4、2018年11月20日,孟某某等人所下电网将吴某甲一只山羊电死,吴某甲以报警相威胁,强行向孟某某等人索要现金7000元;
5、2019年4月份,吴某甲以不给钱就不让夏某乙在**村级公路施工相要挟,强行向夏某乙索要现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2.证人鲍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夏某乙等人的陈述;4.视频资料;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进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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