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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504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8日,吴某乙(已判决)在深圳市龙岗区同乐社区**路**号附近,因停车问题与事主李某某等人发生口角,随后吴某乙打电话叫来吴某丙(已判决)、吴某丁(已判决)、吴某戍(已判决)、被告人吴某甲过来。随后双方发生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嫌疑人吴某丙用随身携带小刀捅伤事主邱某某和詹某某。经法医初步鉴定事主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事主詹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吴某甲被抓获后对其参与殴打被害人一事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吴某戊、吴某丙、吴某乙、吴某丁、吴某戍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经鉴定,詹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吴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平

2020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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