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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884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彭某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因不满彭某某提出分手,吴某甲于2020年5月9日到彭某某工作单位强行取走彭某某使用的苹果手机。后吴某甲向彭某某的同事朋友打电话、发短信,无端举报彭某某男女关系混乱,与新冠肺炎疫区人员接触不向单位报告。2020年5月12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吴某甲写下保证书,不再骚扰彭某某及其家人。后吴某甲不悔改,在昆明市官渡区**巷美树新城彭某某家对面租了707室居住,并雇人监视彭某某,向其传递纸条、发信息威胁彭某某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并索要分手费;多次向公安机关报假警举报彭某某贩毒、吸毒,不断向彭某某单位人员打电话称彭某某收受贿赂,冒领彭某某的快递包裹。同时,吴某甲无端怀疑彭某某邻居高占鹏与彭某某关系不正当,便打电话、发短信威胁伤害高占朋及其家人。直至2020年6月5日,吴某甲被民警抓获。2020年6月14日,经医院检查,彭某某因本案抑郁发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恐吓、辱骂被害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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