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现住址恩平市**镇**管区**新村**号。2004年5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晚上0时许、18日晚上22时许、27日晚上19时许,在其居住的恩平市**镇**管区**新村**号二楼房间内,提供吸毒工具自制冰壶等物,容留吴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三次。同月28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再次容留吴某乙在上述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在现场搜获用于吸食毒品的工具自制冰壶、锡纸、吸管等物品。
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吴某甲、吸毒人员吴某乙的尿检结果冰毒均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相关书证;
3证人吴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茂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