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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波三”,女,199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廉江市**大道**集团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购买到2包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俗称“神仙水”)及1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在家中(廉江市**镇**村**号),伙同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等人一起将上述毒品吸食完毕。次日凌晨,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吴某甲家中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甲及吸毒人员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吴某甲及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氯胺酮试剂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仲强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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