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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绰号“吴儿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平昌县**********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平昌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在位于平昌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米某某、程某某、魏某某吸收冰毒。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经平昌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本案,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朝烽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住平昌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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