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在位于平昌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米某某、程某某、魏某某吸收冰毒。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经平昌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本案,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曾朝烽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住平昌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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