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223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江西省广昌县**镇**号,暂住本区**号**室。2017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因醉驾行为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吊销驾驶证。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赣******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路**路南约1米处遇民警设卡检查,但被告人吴某甲驾车闯红灯逃逸,民警郭某某驾驶牌号为沪*****警的警车上前拦截,吴某甲驾车追尾该警车,致警车受损。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88mg/ml,已达醉酒状态;经鉴定,涉案警车物损为人民币1,570元。
嗣后,被告人吴某甲被民警带走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丙、郭某某的证言、人民警察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酒精测试仪打印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20年9月2日14时35分许,民警郭某某和同事在本区**路**路南约1米处设卡检查,吴某甲驾驶牌号为赣******的汽车闯红灯逃逸,郭某某驾驶警车追赶并喊话示意停车,但吴某甲拒绝停车,郭某某在拦截时被对方追尾,民警对吴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2mg/100ml,后民警带吴某甲至医院抽取血样。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被告人吴某甲冲卡及追尾警车的过程。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88mg/ml。
4.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信息、涉案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吴某甲2017年11月因醉驾行为被吊销驾驶证及涉案车辆的基本情况。
5.警车照片、行驶证照片、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评估意见书》、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涉案警车物损为人民币1,570元;吴某甲驾驶的车辆物损为人民币9,305元。
6.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已赔偿警车物损。
7.人口信息、比对情况、《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吴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力
检察官助理:刘林强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含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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