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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失火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5********,苗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带领其儿子吴某乙、吴某丙到凯里市**镇**村**组“猴子坡”给其已故母亲的坟上进行扫墓祭祀时,吴某甲点燃了香、纸、蜡烛,在祭祀结束离开时吴某甲疏忽大意不清理灭掉祭祀时所点燃的蜡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吴某甲和有关人员扑救,森林火灾于当日20时许扑灭。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28.2亩,其中白栎灌木林76.1亩,马尾松乔木林52.1亩。经凯里市林业局比对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28.2亩中有104.43亩是水源涵养林重点公益林。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吴某甲到凯里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案件移送函、接受证据清单、请求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吴某丁、吴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扫墓祭祀中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积极参与救火,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世广

                                               检察官助理 吴锦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在家,电话号码1559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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