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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失火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四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47********,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至乐某甲给其耕种的位于大田县**镇**村“枫树湾”山场的农田处,将杂草堆砌好并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红色打火机将杂草点燃,后因当日天气干燥,火势迅速蔓延至**村**村等地,火灾发生后吴某甲积极参与现场扑火工作,后经村民及多个乡镇扑火队和三明、泉州、龙岩应急救援队伍多方扑救,山火于2020年5月2日20时许被扑灭。

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827.90亩,受灾面积为1469.30亩,其中生态林面积为453.19亩,商品林面积为1016.11亩,损失经济价值人民币3398547.88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26日,吴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破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天气实况证明、病历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吴某乙、郑某甲、郑某乙、乐某甲、吴某丙、郭某某、乐某乙、乐某丙、杜某某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827.90亩,受灾面积为1469.30亩,其中生态林面积为453.19亩,商品林面积为1016.11亩,损失经济价值人民币3398547.8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荣生

检察官助理:林梦洁、乐小妹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4.涉案的一次性红色打火机壹个现暂扣押于大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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