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合同诈骗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76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江苏省靖江市**镇**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号)。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6月12日两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28日、7月12日两次补查重报,2019年3月13日、5月28日、8月12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非法套取资金,被告人吴某甲于2018年4月通过王某甲(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居间介绍,找到张某某、叶某某、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约定由吴某甲到4S店谎称贷款购车,由张某某、叶某某、解某某等人向吴某甲提供购车首付款、定金以及虚假的资信证明,并指定购买的车型,帮助吴某甲骗购车辆,嗣后车辆由张某某等人提走并低价出售给谢某某(另案处理),由谢某某将车辆销往外地。

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5日左右,解某某带吴某甲到本市江宁区*甲4S店,由吴某甲出面办理购车、贷款、抵押等手续,并提供相应虚假收入证明,由解某某选定车型,由张某某提供33540元首付款及其他费用,从“**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骗取贷款109060元,购买“吉利博越”越野车一辆(车架号L6T7742Z3********,车款136800元人民币)。

2018年4月25日左右,叶某某带吴某甲到本市江宁区*乙4S店内,由吴某甲出面办理购车、贷款、抵押等手续,并提供相应虚假收入证明,由叶某某选定车型,由张某某提供125000元首付款及其他费用,骗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贷款131300元购买“本田奥德赛”多用途乘用车一辆(车架号LHGRC3846********,车款253800元人民币)。

2018年4月25日左右,叶某某带吴某甲到本市雨花区**4S店,由吴某甲出面办理购车、贷款、抵押等手续,并提供相应虚假收入证明,由叶某某选定车型,张某某提供162760元首付款及其他费用,从**银行骗取购车贷款156500元及车辆保险贷款3900元,骗购“路虎发现神行”越野车一辆(车架号L2CCA2B89********,车款313000元人民币)。 

上述被告人吴某甲参与骗购的本田奥德赛多用途乘用车、路虎发现神行越野车由张某某低价处理给谢某某,由谢某某将该车销往外地。被告人吴某甲从唐某某处分得好处费1万元,其参与骗购的吉利博越野车因提车手续不完备,张某某等人未能及时低价出售车辆,该车由*甲4S店通过被告人吴某甲协助追回。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本市宝塔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查获经过,车辆销售合同、担保贷款合同、汽车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机动车销售发票、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交易记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叶某某、解某某、唐某某、王某甲、谢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员工王某乙、章某某、吴某乙、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舜治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7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